恐吓危害安全罪

此罪我们一般称为恐吓罪,也就是对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告知将对其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作出不利之事,而让对方心生恐惧。

恐吓的方式可以用言语、书面或动作,例如在信封内放一颗子弹寄给对方,就是在表达要危害收信人生命或身体安全的意思。恐吓不能够有加害的行为,例如恐吓要杀对方,如果真的杀害对方,就会成立杀人罪,而不是恐吓罪。恐吓不一定是直接对对方为之,间接透过第三人表达恐吓的意思,也会成立恐吓罪。

又向对方告知不利的事情,必须是不法的事情,如果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例如告知对方如果违约,将会到法院提出诉讼,因这是属于人民诉讼权的正当行使,并不会构成恐吓罪。

另外,恐吓的对象如果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就不是成立本罪,而是成立刑法第151条恐吓公众罪,但这两个罪名同样最重都可以判处2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