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罪不举
指检察官依其侦查所得之证据,认为被告有犯罪嫌疑,并具备诉讼条件及处罚条件,但情节轻微,显然可以悯恕,则检察官可认为不起诉更适当,而做出不起诉处分。
微罪不举限于刑事诉讼法第376条规定之不得上诉第三审之轻罪,并须审酌犯人本身情况、犯罪情状及犯后态度(刑法第57条之事项)。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
指检察官依其侦查所得之证据,认为被告有犯罪嫌疑,并具备诉讼条件及处罚条件,但情节轻微,显然可以悯恕,则检察官可认为不起诉更适当,而做出不起诉处分。
微罪不举限于刑事诉讼法第376条规定之不得上诉第三审之轻罪,并须审酌犯人本身情况、犯罪情状及犯后态度(刑法第57条之事项)。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