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力

又称创设力。系指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法院作成的形成判决,使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动的效果。

胜诉时,依法院之判决直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之效力,即以法院之判决形成某法律上之效果。形成之诉于原告败诉时为确认判决,仅具既判力,而于原告胜诉时,方为形成判决,具有形成力。通说认为诉讼上和解不具形成力,故形成之诉不得成立诉讼上和解。

例如:离婚判决于确定时发生形成力,使夫妻关系归于消灭;撤销公司股东会决议之判决确定时,使该决议消灭,回复到决议前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