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进行主义(民事)
系指民事诉讼采行之原则,当事人就其主张应自行提出证据以实其说,法院要无为其指名证据命其提出之义务(民诉第194条)。至于法院于无法获得心证,或因其他情形认为必要时始进行职权调查,并非减轻当事人之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因未尽举证责任而败诉,不得以法院未行使此职权为违法。
系指民事诉讼采行之原则,当事人就其主张应自行提出证据以实其说,法院要无为其指名证据命其提出之义务(民诉第194条)。至于法院于无法获得心证,或因其他情形认为必要时始进行职权调查,并非减轻当事人之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因未尽举证责任而败诉,不得以法院未行使此职权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