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报刑主义
又称做应报理论,举凡「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杀人偿命」等等,都是应报行主义的展现,犯罪行为人与其所受到的惩罚必须相对应。
「应报思想」认为刑罚的本质在于将犯罪人对被害人的一切损失与苦痛,化为相当程度的惩罚,反方向对犯罪人实施,来衡平或抵偿犯罪对被害人所带来的痛苦。
应报理论的想法目的明确,且强调犯罪与刑罚的比例相当,所以科以刑责前必须妥善审判,也就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有罪必罚」,因此应报理论看似对于犯罪人处以身体上的苦痛来达到惩罚目的。
此外,应报理论可同时向社会宣示,犯罪人犯罪后必定受到国家惩罚,以满足一般民众的应报思想。但必须注意的是,该理论不可恣意的妄加法律没有规定的处罚在犯罪人身上,仍须谨守法治国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想法,避免刑罚对犯罪人的滥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