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买公告 指债权人声请执行之不动产等经3次拍卖仍未拍定,债权人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该不动产者,执行法院应于第2次减价拍卖期日终结后10日内公告愿买受该不动产者,得于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依原订拍卖条件为应买之表示(强制执行法第95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