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

也做「适当住房权」,居住权的意义,在保障人们「安居」乐业。每个人都需要有个家,而国家有义务逐步实现这个理想。

根据2009年成为国内法化两公约,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第4号一般性意见指出,居住权是「安全、和平和尊严地居住某处的权利……所有人都应受一定程度的保有权保障,以确保得到法律保护而免遭强制驱逐、骚扰和其他威胁。」这里的「保有权保障」(security of tenure)意味着,不管是什么形式的居住,例如自有房屋、租用、共居、非正规住居或其它,都应该被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