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级化法律保留

系指何种事项应以法律直接规范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规定,与所谓规范密度有关,应视规范对象、内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轻重而容许合理之差异。

诸如剥夺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体自由者,应由法律规定;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权利之限制或给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项者,亦应由法律规定,如以法律授权主管机关发布命令为补充规定时,其授权应符合具体明确之原则;若仅属与执行法律之细节性、技术性次要事项,则得由主管机关发布命令为必要之规范。 (释字第443号解释理由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