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等契约

在当事人地位平等,无法以行政处分之方式达到规制彼此法律关系之效果(例如:皆为行政机关时);此时,缔结行政契约便是较为可行甚至是不可或缺之方式,既然是对等契约,通常大部分会是双务契约。且由于双方当事人地位对等,有足够磋商之能力,因此,法规也不会做过多的保护弱势一方的规定。

与对等契约相对者,为隶属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