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品为虚伪标记罪
台湾地区罪名。指意图欺骗他人,而就商品之原产国或品质,为虚伪之标记或其他表示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万元以下罚金。 (台湾“刑法”第255条第1项)
行为人(商家)如果意图蒙蔽、诈骗他人就商品之原产国或品质为虚伪之标记或将该商品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即构成本罪,不以确实有人受诈欺因此陷于错误而受有财产上损失为要件。
例如口罩制造业者明知实际生产地为韩国,却在包装上标示产地为台湾,即可能涉犯妨害农工商罪的对商品为虚伪标记。
实务上倘被告于侦查中认罪而且非累犯又没有前科,检察官以缓起诉处分的可能性极大,但多会要求被告捐一定金额的公益捐。起诉后,倘于审判时认罪,被告亦可提出要求协商程序,以换取较轻刑度和缓刑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