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检分隶原则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自独立,互不相隶属,法院行使国家的司法权,于行政组织上隶属于司法院,而检察机关在行政组织的架构上则隶属于法务部,是属于行政院辖下的一员,双方在行政作用上不能互相干涉。

因此,审检分隶因而审检分立,法官与检察官彼此独立行使职权,互不干涉各自职权的行使。法官在裁判时具审判独立,而侦查主体检察官则有检察一体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