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公诉

被告经检察官侦查终结认有犯罪嫌疑而提起公诉,依刑事诉讼法第271条之规定,法院应于审判期日传唤被告或其代理人,并通知检察官、辩护人、辅佐人到庭。检察官于法庭上,依刑事诉讼法第161、286条陈述起诉要旨,并就被告之犯罪事实提出证据,以供法院审酌裁判,并请法院依法论处被告应负之刑责。对于法院违法或不当之判决,检察官应上诉,对于确定之违法判决,则声请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寻求救济,以监督法院裁判,防止误判,以保障人权。

为落实检察官全程莅庭执行公诉,及建立公平审判的基础,并符合社会各界殷切的期盼,我国检察署已自92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检察官专责到庭实行公诉,就被告犯罪事实负举证责任,藉由检察官在法庭上诘问证人及询问被告,积极提出证据,以反驳被告不实辩解及证人或其他诉讼关系人不实之陈述,再辅以提出论告书,协助法院发现真实,确实建立公平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