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力

系指行政处分成立生效后,未因撤销、废止或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继续存在。行政程序法第110第3项规定:「行政处分未经撤销、废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继续存在。」即属于行政处分存续力之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