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权主义
处分权主义又称「当事人处分权主义」,系指民事诉讼为解决私权纷争之程序,就诉讼开始、审判对象、审判范围及诉讼终结,应尊重当事人自主意思决定,故赋予当事人有主导权。
或句话说,有关诉讼程序之开始、结束、进行,取决于当事人之意思为之,但于公益之要求、非讼事件等情形则受限制。如约定之违约金额过高情事,法院得依此规定核减至相当之数额,并无应待至债权人请求给付后,使得核减之限制。 (法院得以职权为之)
与职权调查主义相对,源于私法自治之原理。
处分权主义又称「当事人处分权主义」,系指民事诉讼为解决私权纷争之程序,就诉讼开始、审判对象、审判范围及诉讼终结,应尊重当事人自主意思决定,故赋予当事人有主导权。
或句话说,有关诉讼程序之开始、结束、进行,取决于当事人之意思为之,但于公益之要求、非讼事件等情形则受限制。如约定之违约金额过高情事,法院得依此规定核减至相当之数额,并无应待至债权人请求给付后,使得核减之限制。 (法院得以职权为之)
与职权调查主义相对,源于私法自治之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