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请定应执行刑

法官在个案中针对已经发生的特定犯罪事实,实际上谕知的刑罚(例如: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此即所谓的「宣告刑」,也就是在法定刑的范围内,量定一定的刑罚,而为科处的宣示者。

「执行刑」是指法官最后判决行为人(加害人)应该执行的刑度,也就是应入监服刑的时间,而声请定应执行刑则为检察官声请法院就被告所犯数罪订出执行刑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