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

地役权通常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权」。同一供役地,先后提供数需役地便宜使用,除非其使用性质互不相容,尚无不得设定数地役权之规定。若有一供役地虽已设定地役权登记在案,其以供道路通行及排水造沟为使用目的,再行申办设定地役权,其使用性质与原设定者并无不相容之处,其申请地役权登记应予受理。

地役权也作「不动产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