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原状(行政)
诉讼法针对迟误不变期间而设的制度,且须是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导致迟误不变期间。
例如:甲收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后,在上诉期间最后2天,甲所在地有台风及土石流,导致甲未能于上诉期间内将上诉状送达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院未停止上班),依照行政诉讼法第91条第1项规定,甲可在灾难排除后的20日内(回复原状期间原则为1个月,但迟误的不变期间少于1个月的,就按该不变期间相等日数),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回复原状。又声请回复原状应同时补行期间内应为之诉讼行为,也就是甲要同时为上诉的行为。如果法院准许的话,甲的上诉就没有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