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归责事由(民事)
指对于损害或结果的发生,有应归咎的原因存在。现行民法采取过失责任主义(民法第220条第1项)从民事责任归责的角度,所谓可归责事由,原则上是指抽象过失而言。
例如:民法第225条、第226条、第227条均规定债务人就债务不履行有可归责事由时,始负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第226条第1项:「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是指发生不能履行其义务的结果,可以归咎于债务人(因为债务人的故意过失、跟债务人有关的问题),债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指对于损害或结果的发生,有应归咎的原因存在。现行民法采取过失责任主义(民法第220条第1项)从民事责任归责的角度,所谓可归责事由,原则上是指抽象过失而言。
例如:民法第225条、第226条、第227条均规定债务人就债务不履行有可归责事由时,始负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第226条第1项:「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是指发生不能履行其义务的结果,可以归咎于债务人(因为债务人的故意过失、跟债务人有关的问题),债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