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监听

系相对于「本案」,指在本案通讯监察目的范围以外之其他案件。与原核准进行通讯监察之「监察对象」或「涉嫌触犯法条」相异者,即属之。

由于侦查机关实无从事先预测或控制监听内容及可能扩及之范围,相关之通讯内容如未即时撷取,搜证机会恐稍纵即逝,是侦查机关倘于合法执行监听下,附随取得其他案件之证据资料,即属另案监听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