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诉法院

受理诉讼事件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的受诉法院,可能指第一审至第三审之法院(如:同法第109条第1项、第133条、第176条);也可能指受理该事件的法院机关(如:同法第23条、第292条第2项),大部分情形是指受理民事事件的法官或合议庭(如:同法第51条第1项、第2项、第310条、第3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