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契约
以当事人是否均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可分为「单务契约」与「双务契约」。因此,双务契约系指行政机关和人民缔结互负给付义务之行政契约。
有时人民给付的对象是行政机关,而有时则是行政机关指定的其他对象,在缔结双务契约时,必须注意的是双方间之给付义务必须是有正当关联的(不当联结禁止原则),以及若是代替羁束处分的双务契约情形,必须限于该羁束处分系行政程序法第93条第1项得附附款之情形,始得以行政契约之方式替代之,此系为避免行政机关利用行政契约规避行政处分的法规限制。
如:公费医学生服务契约即属双务契约,公费生之给付为两年住院医师训练及服务四年,而行政主体之给付则为公费生在学期间给予补助,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
在要件上,公费生给付之特定用途为为公立医院服务,其为公立医院服务能够解决公立医院医师缺乏之状况,有助于行政机关执行其职务,且双方的给付应属相当并具有正当合理关联。又该契约应有载明公费生给付之特定用途及仅供该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