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

属引用性法条时,于援用参照规定时,应先究明拟处理案型与拟参照之法规所规范之案型,其事实性质是否相同或相似,二者于规范价值上之评价是完全相同或部分相同等因素,再依「适用」或「准用」之处理原则处理。

法条规定若有援引其他法条之需要时,不宜再援引「参照」规定,而采用「适用」或「准用」之立法技术,以避免适用上疑义(该用语与法规严格明确之本质并不相合,是以「参照」不宜作为法规适用或法规效力说明之用语)。参照宜专用于事实援引之规定,其法律效力则依参照之文义内涵,即「参考仿照」之标准予以处理例如:档案法施行细则第3条、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