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人(行政)
因为第三人或行政机关与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有一定的关系(如诉讼标的必须合一确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等),经行政法院依职权或依声请以「裁定」命该人或机关参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42条及第44条第1项),或依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2项之声请被行政法院驳回前,该人或机关即参加人。
因为第三人或行政机关与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有一定的关系(如诉讼标的必须合一确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等),经行政法院依职权或依声请以「裁定」命该人或机关参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42条及第44条第1项),或依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2项之声请被行政法院驳回前,该人或机关即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