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
民法上所规定的物,分为动产及不动产。
动产为移动后仍不改变性质、损害经济效用及经济价值的物,多数国家未以法律明文列举,多认为不动产及定着物以外之物即属动产,如英国、日本、台湾及中国等,而法国民法采列举方式定义动产,法律上能支配控制的各种自然力、与土地分离后的花草、果实也属动产,如电脑、台车等均属之。
动产物权可为所有权、质权、留置权、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
一般动产于移转时多不须登记,仅交付即完成移转。而价值较高,交易上习惯以较慎重方式为之的动产,称为准不动产,于所有权移转、租赁、抵押等情况多须登记。
如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属准不动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