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

系指「曾发生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虽无法律上之定义,然依一般不动产买卖之交易惯例,系指「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致死之情事」之房屋。内政部公告的《不动产委托销售契约书范本》附件一「不动产标的现况说明书」项次11,凶宅系指卖方产权持有期间,于其建筑改良物之专有部份(包括主建物及附属建物),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实及在专有部份有求死行为致死(如在该专有部分为跳楼),但不包括在专有部份遭砍杀而陈尸他处之行为。

此一因素,虽或未对此类房屋造成直接「物理性」之损伤,惟就一般社会大众言,仍属于心理层面嫌恶状况,对居住于其内之住户而言,除对居住品质会发生疑虑外,在心理层面止亦会造成相当大之负面影响。

因此,在房地产交易市场及实务经验中,具有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会严重影响购买意愿及购买价格,亦造成该等房屋之市场接受程度及价格之低落情事,因该等房屋并非一般适于居住之标的,且与周遭环境相较,买卖价格有显著低落情事,故依估价学理适合性原则而言,非自然身故之情事,将对不动产之个别条件产生负面影响,造成经济性之价值减损,并进而影响其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