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用
关于某种事项法律本无规定,但却明定适用相类似之其他事项之规定。就某项事项所定之法规,于性质不相牴触之范围内,变通、间接适用所援引之法规。
白话来说,立法者关于A事项,已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因此在规范与A事项有相类似之处的B事项时,为避免法条文字重覆或太过繁复,就用「准用」的规定形式,做与A事项相同方式的处理。
关于某种事项法律本无规定,但却明定适用相类似之其他事项之规定。就某项事项所定之法规,于性质不相牴触之范围内,变通、间接适用所援引之法规。
白话来说,立法者关于A事项,已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因此在规范与A事项有相类似之处的B事项时,为避免法条文字重覆或太过繁复,就用「准用」的规定形式,做与A事项相同方式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