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期间(刑事)

当告诉人收到不起诉处分书之后,如果对不起诉处分不服,可以在收受不起诉处分书送达后10日以内,以书状叙述不服的理由,经过原检察官向直接上级法院检察署检察长声请再议,以阻止原不起诉处分的确定。

此项期间为效果期间,非因过失而迟误时,得声请回复原状。

例如在12日收到不起诉处分书,最晚声请再议的状纸要在22晚上12点以前送到地检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