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权限理论

学说上,对于受搜索的处所或物品有共同权限的第三人,得为有效的同意。若第三人事实上与被告有共同控制或得随时使用某处所、物品的情形,即为有共同权限,至于法律上的关系为何,则非所问。

例如同居人与被告虽无任何法律关系,但应认为其是具有共同权限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