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不当得利
在公法范畴内,欠缺法律上原因而发生财产变动,导致一方得利,他方受损害的情形。基于依法行政原则,不合法的财产变动都应该回复到合法状态,得利的一方应将不当得利返还受损人,受损人也可以请求所失利益。
例如行政机关原作成应发给甲新台币800万元征收补偿费的行政处分,后来发现补偿费核算错误,正确金额应为650万元,乃发函撤销原给付的补偿费中超过650万元部分,并请求甲返还原溢发的150万元。因行政机关已自为撤销原违法溢发150万元部分的行政处分,所以甲之领取该150万元就成为公法上的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