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便利脱逃罪
公务员便利脱逃罪规定于刑法第163条
若所纵放或便利脱逃者非在职务上逮捕拘禁之中,纵系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只能论以第162条之纵放或便利脱逃罪。
刑法第163条第2项所谓公务员因过失致职务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脱逃,系指因过失致已经逮捕置于拘禁力支配下之人脱逃者而言,如其人 仅经通缉尚未逮捕在拘禁力支配中,自无脱逃之可言,从而公务员纵有过失致未能将通缉人犯弋获,亦与该罪之构成要件不合,即难令负该条项之罪责。 (44 年台非字第 76 号)
公务员便利脱逃罪规定于刑法第163条
若所纵放或便利脱逃者非在职务上逮捕拘禁之中,纵系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只能论以第162条之纵放或便利脱逃罪。
刑法第163条第2项所谓公务员因过失致职务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脱逃,系指因过失致已经逮捕置于拘禁力支配下之人脱逃者而言,如其人 仅经通缉尚未逮捕在拘禁力支配中,自无脱逃之可言,从而公务员纵有过失致未能将通缉人犯弋获,亦与该罪之构成要件不合,即难令负该条项之罪责。 (44 年台非字第 7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