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执行

台湾司法用语,意思是“暂时先执行”。字面上的“假”是日文“暂时”的意思。一般来说,法院的裁判必须确定后才能拿来声请执行,但在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之下,就算裁判还没有确定,也可以请求法院暂时先执行。但通常需要缴纳一定的担保金,如果最后没有取得胜诉的确定判决,担保金要用来赔偿对方的损失。

大陆地区一般称作保全(见民事诉讼法第九章)或先予执行(见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