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平等原则
又称「债权人平等原则」,指债权与债权之间相互立于平等之地位,不因成立之先后而有优先劣后之效力;换言之,纵系先成立之债权,其债权人亦不得对后成立债权之债权人主张有优先权。 即「债权在实体法上是平等的」。
债务人之责任财产比复数债权人之总债权额少时,各债权人之债权,无论其种类、发生时期、金额等,均作平等之处理(非优先性),依各债权人其债权额之比例作分配之原则。简言之,以非优先性为前提之比例清偿原则;亦即,债务人之责任财产为多数之债权(总债权)之共同担保。
又称「债权人平等原则」,指债权与债权之间相互立于平等之地位,不因成立之先后而有优先劣后之效力;换言之,纵系先成立之债权,其债权人亦不得对后成立债权之债权人主张有优先权。 即「债权在实体法上是平等的」。
债务人之责任财产比复数债权人之总债权额少时,各债权人之债权,无论其种类、发生时期、金额等,均作平等之处理(非优先性),依各债权人其债权额之比例作分配之原则。简言之,以非优先性为前提之比例清偿原则;亦即,债务人之责任财产为多数之债权(总债权)之共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