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7法律帮
原「侮辱公署罪」规定于刑法第140条第2项:「对于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该条文于民国23年即订定,在历届立法院会期内被多次提案删除,目前已于110年12月28日通过删除本条文,现已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