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受领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民法第242条)。也就是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对债务人其他的债务人(即第三债务人)起诉,并请求第三债务人直接对自己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