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转换

在每个个案之中,法院皆会依据当事人主张之事实进行判断,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决定举证责任之归属,促使当事人提出相关证据以支持其主张。但在许多特殊情形下,由于考虑到双方地位不平等、证据取得之难易度、双方专业智识之落差等具体情形,原来的举证责任并无法完全操作于上开情形,对于当事人产生明显之不平等,也不符合法院指挥诉讼之期待。

基于特定因素之考量,使举证责任之分配不同上述之「法律要件分类说」,藉由法律个别规定或经由民事诉讼法第277条但书之解释,使在一般情形下由一造当事人主张之事实,原本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应由一造当事人负担之举证责任,但因举证责任转换转由他造当事人负担。

然应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277条但书所称「但法律别有规定,或依其情形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固然可做为个案中举证责任转换之依据,但实际上本条情形除了举证责任转换外,尚包括举证责任「减轻」之情事,例如证明度降低、举证责任减轻等,并非仅限于举证责任转换之状况,故本条但书之适用实际上对于举证责任之分配具有多样性,于解释论上有非常大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