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配(行政)

指特定事实因为不能认定,应分配由何人负担因为这个事实不能证明时的不利益结果。

于行政诉讼,因行政法院原则上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但于行政法院已竭尽所能调查证据后,对于某一事实是否存在,仍然不能认定时,就要作客观举证责任的分配,而受分配负客观举证责任的人,就要承担因为没办法证明这个事实,所产生的不利结果。

例如:人民甲对于土地征收补偿费处分不服,主张其有支付土地改良费用,却没有给予补偿,但提出的证据经行政法院调查后,及行政法院另依职权调查证据结果,甲是否确有这项支出,并不能明确认定,但因有支出土地改良费用的事实是有利于甲,故不能证明的客观举证责任就应分配给甲,也就是甲要承担不能证明有支出土地改良费用的不利益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