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法

台湾地区刑法第2条第1项规定:“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法律。但行为后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如行为后法律有经历过两次以上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之修正,则会有「行为时法」、「中间法」及「裁判时法」,法官应依上开规定,将上开三时期之法律为新旧法比较,选择应适用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