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日文:専属管辖)指某诉讼事件专属于某法院管辖。系指特定公益性强、或有便利调查证据需求之事件,仅得由特定法院掌理裁判,其他法院并无管辖权且当事人也不得以合意、应诉改变管辖法院,故此类管辖必须有法律之明文。

但如被告的住所或不动产所在地跨连或分散于数法院管辖区域内,则各该法院皆有专属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1条)。又法律定专属管辖的理由,往往是基于公益上的理由,或为了调查证据的便捷、为当事人的便利等原因。

属专属管辖事件包括涉及不动产物权之经界或分割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0条第1项)、再审之诉(民事诉讼法第499条)、督促程序(民事诉讼法第510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