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自证己罪原则

(nemo tenetur seipsum accusare)

不自证己罪原则系指任何人均无义务以积极作为来协助对自己的刑事追诉,国家机关亦不得强制任何人积极自证己罪,因此被告无对嫌疑负陈述的义务。

检察官应负责证明被告有犯罪的事实,不论被告是否有犯罪,都没有承认的义务,而可以选择积极的为自己辩解,或保持沉默拒绝回答任何问题(缄默权)。若被告选择为自己辩解时,纵使说谎,除了牵涉其他犯罪行为,例如:诬告或诽谤他人,应负相关罪责外,也不能加以处罚。

因此,若是被告出于任意性的自白,则非不自证己罪原则所禁止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