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纯正不作为犯(unechte Unterlassungsdelikte)
不纯正不作为犯为以不作为之手段,实现通常用作为犯的手段所能达成之犯罪构成要件者,即对于法律上所期待或命令之行为,有意不为,以达到作为之结果,也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达成违反法律上的禁止规定(准因果关系)。通常不作为犯须居于保证人地位。
但刑法上并无对「不纯正不作为犯」所要求之行为以明文规定,而系将实质内容规定涵盖于作为犯之形式规定之中,故就实行行为的认定常造成问题。
例如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刑法第293条的遗弃无自救能力者之遗弃罪;或是生母不哺乳致婴儿饿死,成立刑法第274条的生母杀婴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