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
契约约定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并约定其中一方有先行给付的义务,但假设有先行给付义务的人,发现对方的财产在订约后出现明显减少的情形,恐怕无法期待对方履行债务时,在对方还没给付或提出担保前,拒绝先行给付的权利。
简单来说,不安抗辩权就是让双方给付义务的先后顺序的倒转过来。
例如契约约定甲公司要先出货、后取款,但如果乙公司已不太可能有付款能力时,还要求甲公司一定要先出货,无异强制甲公司接受损失之危险。因此,根据不安抗辩权甲公司可主张:乙公司要先付货款,甲公司才出货,或是乙公司提出确实的担保(例如提出不动产供设定最高限额抵押权),否则可拒绝出货,用以衡平契约当事人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