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分债权
债权人为多数,有同一债权,其给付不可分。各债权人仅得请求向债权人全体为给付,债务人亦仅得向债权人全体为给付。
不可分债权依民法第293条第1项之规定,不必债权人全体共同请求给付,但各债权人仅得为债权人全体请求给付,故债权人中之一人提起给付之诉时,其原告之适格虽无欠缺,而该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向自己为给付,而非请求债务人向债权人全体为给付者,仍不能认为有理由。 (32 年上字第 6292 号)
债权人为多数,有同一债权,其给付不可分。各债权人仅得请求向债权人全体为给付,债务人亦仅得向债权人全体为给付。
不可分债权依民法第293条第1项之规定,不必债权人全体共同请求给付,但各债权人仅得为债权人全体请求给付,故债权人中之一人提起给付之诉时,其原告之适格虽无欠缺,而该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向自己为给付,而非请求债务人向债权人全体为给付者,仍不能认为有理由。 (32 年上字第 629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