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判决

就案件的实体事项(有罪或无罪、有无理由)加以判断所为的裁判,称为实体裁判,就除此之外的事项所为的裁判,则属形式裁判。

不受理是属于形式裁判的一种,其系因诉讼条件欠缺或消灭(例如告诉乃论之罪,未经告诉人提出告诉或告诉人撤回告诉)、法院无审判权、被告死亡等原因,致法院无从对实体事项下判断而为之程序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