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具体理由

上诉书状应叙述「具体理由」。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第162点指出:「上诉具体理由」须就不服之判决为具体之指摘,如仅泛称原判决认事用法或量刑不当、采证违法、判决不公等,均非具体理由。

我国刑事第二审采覆审制,该条立法目的仅在避免「空白上诉」。 「具体理由」,不以书状应引用卷内诉讼资料,具体指摘第一审判决不当或违法的事实为必要,以新事实或新证据为上诉理由时,也不必具体记载足以影响判决结果的情形。

如果上诉理由就其所主张第一审判决有违法或不当的情形,已经举出相关的具体事由,足可作为其理由的凭据,就不能认为是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即使其所举理由经调查结果并非可采,也是上诉有无理由的范围,不能认为是未叙述具体理由。

但既然条文规定「具体」,当上诉理由只写着原判决认事用法不当、采证违法或判决不公、量刑过重这类的空泛言词,就不是具体理由。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审理106年度台上字第162号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