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咨询内容
我单位没有为我缴纳社保,每月工资中另外补了600块钱。当时说社保缴不上,单位就说给我补钱,我也同意了。
我现在要就医,能否要求单位为我补缴社保。
二、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修订)》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三、结论
建议咨询人先向社保部分了解,是否存在不能缴费的情形,有关的障碍是否自身原因导致,有无消除。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口头或书面达成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以现金形式随同工资发放给个人的约定,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可参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陕民申3067号判决。劳动者可以向社保征稽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缴,但已经接受的“社保费”要退还给工资。
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住院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劳动者遭受的损失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