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刑诉)
勘验(刑诉)系台湾地区司法用语,指刑事诉讼上一种调查证据之方式,作勘验的人纯粹以五官去感知物(包含人的身体)的存在和状态的过程。大陆地区对应用语为勘验,是指刑事诉讼中,工作人员以五官感知物的存在和状态,以获取证据。例如检察官到犯罪现场单纯地看或听闻犯罪现场的状况。勘验通常会做成勘验笔录,在遇到一些难以扣押而于法院提出的证据时(例如体积过大或保存不易),通常也会以勘验笔录作为证据让法官知道。仅法官及检察官得以行之,书记官并无此项权限。是原判决理由以甲○○之警询录音带经书记官勘验结果,所制作之试播纪要,资为指驳其抗辩论据之一,与上述规定有悖,所为采证自属违背法令。(台湾地区”最高法院”96台上1873决议)
【标注】大陆地区《刑事诉讼法》同样设有勘验、检查制度: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并制作笔录;勘验、检查的结果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