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案审查制

退案审查制系指检察机关认为调查未完备则不分案,发回原移送机关,原移送机关补足调查后,须重新移送案件,非仅补送证据(刑诉第231-1条),以增加侦查辅助机关之筛漏功能,维护检察机关作为侦查主导机关之法制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