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

一方当事人主张或行使权利时,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反驳或异议,称为抗辩。也就是为了对抗他方所提出对自己不利的主张,而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或权利。抗辩权是“对抗权利人所行使权利的权利”,也就是一种“跟对方说不”的权利。

抗辩系对于原告主张之要件事实,被告违反对该个别要件事实之存在,而提出就该要件事实于法律评价尚可两立之抗辩陈述,包括权利障碍事实(如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权利消灭事实(已清偿契约债务)、权利排除事实(消灭时效完成)。

例如甲主张乙曾向其借100万元至今未还,起诉请求乙应返还借款100万元,但乙反驳甲也曾向他借款60万元没有还,所以就60万元部分可以抵销,这种情形乙就是以「抵销」为抗辩(民法典第568条);或者乙主张甲曾经对他说过:「这笔借款不用还了」,乙就是以「免除」为抗辩(民法典第57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