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处分(行政诉讼)

假处分系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用语,指大陆法系国家的非诉程序,旨在为正在进行权利救济的当事人提供保全措施,其可以向法院请求给予暂时性的权利保护的制度。类似大陆的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期间,法院可以裁定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大陆地区对应制度为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是指在行政诉讼期间,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暂时冻结或限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行为,以防止权利受到不可逆转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