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物行政处分

具有物的性质,在物有个别或概括承受时,可由该物的继受人或受让人代替原受处分人的行政处分,即该行政处分得对该物的继受人或受让人发生效力,使其受到该行政处分的拘束。

例如主管机关对违章建筑所有人甲作出拆除违建处分,该处分是直接对违章建筑所有人甲设定其拆除义务,但由于拆除违建义务是可替代行为,也可由该物的继受人(如买受人乙)为之,所以也得对继受人(乙)发生效力。